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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从公司拿走了两瓶洗手液并拒绝在面试笔录上?

他从公司拿走了两瓶洗手液并拒绝在面试笔录上签字后被解雇。该员工两起官司均败诉。法院:金额虽小,但违反公共秩序、良好礼仪和公司规定。 林先生因从公司拿了两瓶洗手液洗车,使用后没有归还,并在后续调查采访中拒绝签字,被公司解雇。被解雇的理由是“盗窃洗手液”和“不配合调查”。此外,林先生还被扣除了当月绩效。然而,先生并不同意。林某得知这一结果,遂提起劳动仲裁,但败诉。他也失去了随后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机会。最终,法院表示,林先生使用洗手液的行为“即使涉及的物品价值不大,但实际上是对公司财产的浪费,违反了公共政策”。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的一位律师表示,因两瓶洗手液解除合同,处罚过重,处罚过小过重。不过,也有律师认为,这件事从价值上看确实不大,但从性质上看,私自拿走公司财产是违背职业道德的。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林先生之前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和律师,但没有得到回应。 ▲该员工从公司拿走了两瓶洗手液,拒绝在采访笔录上签字,结果被解雇。拿走两瓶洗手液后被解雇。该公司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双双获胜。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广西交投集团玉林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提到,林先生于2024年6月21日两次偷窃放置在机关总部食堂入口水槽内的公用蓝月亮牌洗手液,共计2瓶。经过公司谈话,他没有发现与公司的谈话,公司才发现了他。诚实地向特鲁哈南解释自己犯有盗窃罪、对组织不忠诚、不配合调查、拒绝在访谈笔录上签字、不服从公司管理、拒绝承认错误或改正。林先生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承认,自己拿了两瓶洗手液来擦车,后来没有归还。使用它们之后。在公司调查期间,他购买了两瓶新的洗手液并将其退回。至于他拒绝签字,他表示配合采访和调查,但调查笔录中有不少与“盗窃”相关的字眼。他不同意这种性质的决定,因此拒绝签字。同年7月,林先生因该事件影响当月业绩。评估形式的理由是“他在2024年第二季度占用并窃取了公司的公共物品”。 ▲先生林七月的表现被减去。同年12月,林先生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他违反相关规定,偷窃洗手液并拒绝签字。林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败诉。然后他提起了劳工诉讼,但第一次和第二次都失败了,因为我们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2月发布的第二份判决书指出,两起私人采购洗手液的行为虽然涉及的物品价值不大,但确实是滥用公司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文明礼貌的公司管理规定。调查期间,先生拒绝了。林某在谈话记录上签字,从而引发了调查。调查受到阻碍。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管理的不服从,双方之间失去了信任的基础。公司据此终止合同,符合公司有关反审查和管理不服从的规章制度。 ▲法院支持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表示,其现金工作需要高度诚信,员工认为这是“一个小错误,会受到重罚”。判决显示,广西交投集团榆林高速O广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向法院声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法违纪处理规定》。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还提到,对普通员工的诚信要求并没有那么高,但林先生日常工作中可能有钱,所以对他的诚信要求很高。就算是小偷,情况也比其他员工严重一点。此外,公司认为抗拒组织调查也是原因之一。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公司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是《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等规定。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组织审查和第六十六条:“在廉洁从业、廉洁从业、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侵占、滥用、挪用、诈骗国有资产的行为:(一)贪污、盗窃、诈骗、诈骗的;非法国有或者公司财产,“(十一)其他利用职权、盗窃、利用职权谋取职务、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行为。”此外,第七十二条还提到“盗窃、欺诈、盗窃、毁坏或者盗窃、勒索公私财产”。庭外查明,该规定制定后,多次组织包括林先生在内的员工学习。林先生相信,林先生说他在当年7月就已经受到过处罚,并因此受到处罚。买了两瓶洗手液退回公司。 12月份公司不应该再解雇他。开除是一种轻罪,重罚和同罪加倍处罚。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先生之前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和律师。林先生询问了此事,但​​没有得到回应。北京世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认为,因两瓶洗手液终止合同,处罚过重、过小,不宜过重。拒绝签字就被认为是不服从管理,这也是很牵强的。不过,北京伟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伟恒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姚俊昌认为,此事确实价值不大,但本质上,私自拿公司财产是违反职业道德的。从这一点来看,支持终止续约是合理的。拉克特。红星新闻记者刘亚洲编辑鲍成利审稿人王广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包括照片或视频)由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注:以上内容(含图片、视频)由网易号用户上传发布,网易号为社交媒体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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