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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从公司拿走了两瓶洗手液并拒绝在面试笔录上?

林先生因从公司拿了两瓶洗手液洗车,使用后没有归还,并在后续调查采访中拒绝签字,被公司解雇。被解雇的理由是“盗窃洗手液”和“不配合调查”。此外,林先生还被扣除了当月绩效。然而,先生并不同意。林某得知这一结果,遂提起劳动仲裁,但败诉。他也失去了随后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机会。最终,法院表示,林先生使用洗手液的行为“即使涉及的物品价值不大,但实际上是对公司财产的浪费,违反公共秩序、良好礼仪和公司管理规定”。他还拒绝在调查期间直接签署记录,这构成了对管理层的不服从。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的一位律师表示,由于两瓶洗手液终止合同,处罚过重,处罚过小过重。不过,也有律师认为,这件事从价值上看确实很小,但从性质上看,私自拿走公司财产是违背职业道德的。从这一点来看,支持解除合同是合理的。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先生之前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和律师。林先生询问了此事,但​​没有得到回应。 ▲该员工从公司拿走两瓶洗手液,拒绝在面试笔录上签字,被解雇。据图片显示,图虫创意员工是因拿走两瓶洗手液而被解雇的。该公司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双双获胜。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榆林市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提到,林先生于2024年6月21日两次偷窃放置在该机构总部食堂入口水槽内的公用蓝月亮牌洗手液,共计2瓶。经过该公司谈话,他没有发现与该公司的谈话,是该公司发现了他。如实交代自己犯盗窃罪、对组织不忠诚、不配合调查、拒绝签署约谈笔录、不服从公司管理、拒绝承认错误或改正的事实。林先生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承认,自己拿了两瓶洗手液来清洗汽车,用完后没有归还。在公司调查期间,他购买了两瓶新的洗手液并将其退回。至于拒绝签字,他表示配合采访和调查,但其中有不少相关言论调查笔录中的“盗窃”。他不同意这种性质的决定,因此拒绝签字。同年7月,林先生因该事件影响当月业绩。考核表上的理由是“2024年第二季度侵占、窃取公司公共物品”。 ▲先生林七月的表现被减去。同年12月,林先生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终止合同的部分原因是他违反相关规定偷窃洗手液并拒绝签字。林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败诉。随后,他提起了劳工诉讼,但第一次和第二次都失败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2月发布的二审判决指出,两起私人采购洗手液的诉讼虽然涉及的物品价值不大,但公然挪用公司财产,违反公共秩序、良好礼仪和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调查期间,先生拒绝了。林某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妨碍调查。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管理的不服从,双方之间失去了信任的基础。与kumpany签订相应的合同,遵守公司规定,禁止审查和管理不服从条款。 ▲法院支持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表示,其现金工作需要高度诚信,员工认为这是“一个小错误,会受到重罚”。判决书显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榆林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及纪律处分规定》。及相关规定《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还提到,对普通员工的诚信要求并不高,但林先生日常工作可以有钱,所以对他的诚信要求很高。就算是小偷,情况也比其他员工严重一点。此外,公司认为该组织抵制调查也是严重情节之一。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公司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是《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等规定。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面临组织检查、调查,共谋或者伪造口供,毁灭、转移、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举报、提供证据材料,或者保护他人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廉洁从业、违反规定、利用职权贪污、滥用职权、贪污、诈骗国有资产的行为中:(一)贪污、盗窃、诈骗、非法占有国家或者公司财产的;(十一)其他利用职权、盗窃、利用职权谋取职务的行为。”此外,第七十二条还提到“盗窃、诈骗、盗窃、毁坏或者盗窃、勒索公私财物。”法院查明,该规定制定后,包括林先生在内的员工多次被组织学习。林先生认为,自己在当年7月就已经受到处罚,买了两瓶洗手液退回公司。现在不行了,12月公司必须再次解雇。开除是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重罚和双倍对同一罪行的处罚。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先生之前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和律师。林先生询问了此事,但​​没有得到回应。北京世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认为,因两瓶洗手液终止合同,处罚过重、过小,不宜过重。拒绝签字就被认为是不服从管理,这也是很牵强的。不过,北京伟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伟恒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姚俊昌认为,此事确实价值不大,但本质上,私自拿公司财产是违反职业道德的。从这一点来看,终止合同是合理的。红星新闻记者刘亚洲编辑鲍成利审稿人王广东 特别声明:本文由网易自媒体平台作者上传发布atform“网易帐号”,仅代表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注:以上内容(如有,包括照片、视频)由网易号用户上传发布,网易号为社交媒体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总编辑:李曦_NN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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